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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硬措施矿山企业15项工作任务
  • 时间:2024-07-17 15:30:24
  • 来源:
  • 编辑:魏嘉佚
  • 【编者按】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国多地煤矿长时间高强度生产,设施设备超负荷运转,加之我国矿山安全基础薄弱,风险隐患基数不断增大。针对矿山领域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今年1月1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硬措施》)。


    为进一步推深、做细、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近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其中对矿山企业提出了15项具体工作任务。这些具体任务包括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三违常态化自查自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对企业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必须严格执行到位。


    硬措施的背后是硬作风。集团公司上下要充分认清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硬措施》及任务清单15项具体工作任务要求,将之与“对标四满找差距 立行立改保安全”活动、“五个大整治”紧密结合起来,与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现实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将安全管理严的基调、紧的状态、细的措施、实的作风传达到基层末梢,切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紧抓实年底前的安全生产。15项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如下:


    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要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硬措施》第一条第一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矿山安全生产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决定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少数”,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山企业和矿山主要负责人尤其是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对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有关规定,系统学习、整体思考、全面谋划,严格到现场履职,准确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加大安全投入,推动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


    2.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硬措施》第一条第一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什么是最严格,就是要落实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目的是“安全”,范围是“全员”。矿山企业要积极构建涵盖各层级、全岗位人员的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职责,切实把责任措施压实到基层末梢、场景环节、人员岗位。


    3.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硬措施》第二条第一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矿山企业最了解生产一线真实状况,对风险隐患感受最直观,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主要负责人是风险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每月要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4.矿山企业要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硬措施》第二条第一款)


    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是关键所在。据统计,90%以上的事故直接原因都是因为员工“三违”造成的,斩断事故致因链条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反“三违”工作机制,严格“三违”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奖惩考核,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要加强巷道贯通、石门揭煤、搬家倒面、启封密闭、初采末回、过断层构造等动态变化环节风险辨识管控,严格电气检修、提升运输、设备吊装、煤仓清理、探放水作业、爆破、动火等高风险作业管理,严格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带班领导要盯在现场,实现全过程安全管控。


    5.矿山企业要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硬措施》第二条第一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用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永聚煤矿地面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统筹好地面与井下,将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纳入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改范围,按规定设置防火门、消防器材和烟雾报警、自动喷淋等装置,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


    6.矿山企业要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硬措施》第四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及其原因都要心中有数、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出手及时有力,力争把风险化解在源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的基础、前端的前端、预防的预防。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病人到医院看病一样,物探是“拍 CT”,化探是“体液检验”,钻探是“穿刺检查”,三者相互验证才能找准病灶进而对症下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就是“盲人摸象”,与灾害“拼刺刀”,这是矿山安全生产的万恶之源。(如2021年新疆昌吉丰源煤矿“4·10”重大透水事故,就是没有探明周围老空区积水,在发现明显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掘进作业,导致21人遇难)。各煤矿企业要对照《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


    7.矿山企业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落实到矿山安全领域,就是要加强安全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当前,多数企业不重视基层基础,安全培训走形式、培训与实际脱节、假培训、不培训问题突出。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职,保证安全投入,加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应急能力。


    8.矿山企业“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当前,矿山领域“草台班子”问题突出,有的“五职”矿长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有的“五职”矿长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没有履职能力。各矿山企业“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学习运用,持续提高法规标准执行力。


    9.矿山企业要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及考核是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职责,也是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矿山行业作为传统高危行业,普遍招人难、用人难,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矿山企业作为传统高危行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要求,对新上岗工人组织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保证其具备基本的安全素质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按照《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师带徒制度,出徒后方可独立上岗。


    10.矿山企业不得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矿山企业作为传统高危行业,一支稳定的高素质自有队伍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当前,有的矿山为了解决用工缺口,一包了之、层层分包转包,包工头在村里找几十人“扔下锄头上迎头”。60%的遇难人员到岗不足半年,甚至当天招工、当天下井、当天遇难。各矿山企业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工,生产非煤矿山要按要求在2024年底前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11.矿山企业要配备满足学历和从业经历要求的“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矿山领域“草台班子”问题突出,有的聘用“五职”矿长当摆设,没有决策权、形同虚设;有的挂靠“五科”技术人员做样子,不懂技术、有名无实。各矿山企业要对照《硬措施》要求对“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进行自查自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岗位调整,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活。


    12.矿山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及教育,确保从业人员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硬措施》第五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当前,多数企业不重视基层基础,救护队、应急预案形同虚设,应急培训、应急演练走形式。贵州盘江股份山脚树煤矿“9·24”重大火灾事故遇难的16名人员中,仅有2人打开自救器,但也未使用。各矿山企业要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会画避灾路线图、熟知每一条避灾路线、掌握自救逃生方法、实现自救器30秒盲带,熟练使用压风自救等其他救护装备。


    13.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的,要严格及时报送事故信息。(《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第一时间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特别是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要先电话快报、再核情况,严禁“挤牙膏式”报告事故,坚决杜绝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必须依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


    14.矿山灾害严重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进行智能化改造。(《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


    早在2020年,山西省就出台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硬措施》将山西省这一做法在全国进行推广,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同时,要按照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要求,2025年底前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


    15.矿山企业要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监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各矿山企业必须按要求对人员位置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建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让隐瞒井下作业人数、瞒报事故行为“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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